實行臺灣環境教育法

Overview
這份案例研究主要內容為實行臺灣環境教育法的過程。臺灣環境教育法於2010年6月5日公布,並於隔年2011年6月5日正式實施。
臺灣環境教育法的立法目標為培養國人瞭解自身與環境間的倫理關係,增進國人對於環境保護的知識、技能、態度和價值觀,進而促進國人珍惜環境,並採取行動以達成永續發展。
這份案例研究將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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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環境教育法如何讓國內環境教育擁有穩定資金及人力,從而促成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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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如何成為國家永續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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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人員、機構、設施、場域的認證如何確保並提升環境教育品質
Background
臺灣環境教育法正式立法前歷經將近18年的準備過程。表一簡單紀錄此過程。
表一、臺灣環境教育法立法歷程
Approach
結構
臺灣環境教育法共有五章:1) 總則、2) 環境教育政策、3) 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權責、4) 環境教育推動及獎勵、5) 罰則。
策略
臺灣環境教育法採行幾項重要策略。其一為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之所有員工、教師、學生每年均應接受四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第19條)。此規範下所觸及民眾占臺灣總人口數的1/6。其二為建立相關專業認證制度(第10條),由環保署與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如:教育部等,辦理環境教育機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過去五年間已認證愈10,000位環境教育人員及超過140處環境設施場所。最後,關於罰則部分,違反環境保護法的個人或機構,被處以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需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
臺灣環境教育法重點條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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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立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根據臺灣環教法第二章第5條,環保署應擬定國家環境教育綱領,並送行政院核定,以推廣國家環境教育政策。此綱領應每四年通盤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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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預算為環境教育基金。各級主官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以支持環境教育活動,如:環教講習、環教教材編制、推動國際環境教育交流、補助環教相關畫、補助人員培訓等。基金來源為:1) 每年至少自環境保護基金提撥5%、2) 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之10%、3)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罰鍰收入之5%、4) 基金孳息、5) 人民、事業、團體或機構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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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與指派。環境教育人員可透過六種途徑取得認證,包含學歷、經歷、專長、舉薦、考試及受訓;而且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必須指定環境教育人員負責推動環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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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環境教育諮詢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以提高非正規環境教育品質。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由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並需要至少聘用一名具認證之環境教育專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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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環境教育機構以提供培訓課程。臺灣還教法規範下,須由環境教育機構提供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所需培訓課程,及其他相關環境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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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並追蹤每年至少四小時之環境教育。臺灣環境教育法規範政府部門、企業、機構級學校每年須至少實施四小時環境教育課程,並向環保署回報成果。
Evaluation Plan
臺灣環境教育法之檢討與評估為環保署之責任,評估策略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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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素養之全國性調查。為瞭解執行環境教育法之效果,環保署過去三年每年均會進行國人環境素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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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分析每年所頒發之認證數量。過去五年環保署每年統計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環境教育機構認證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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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法定環境教育時數課程品質。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進行該年欲執行之環境教育提案,相關成果報告須於下一年度前送交中央主管機關。由環保署檢查該類報告,以評估環境教育課程品質,最終會彙整各機關、機構、學校之年度環境教育成果。
Outcomes
透過每年至少4小時之環境教育,臺灣環境教育法觸及臺灣總人口的1/6,環境教育法的影響無疑是全國性的。環境教育法的影響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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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種提升環境保護意識的活動獲得全國性的參與。自2011年施行環境教育法以來,五年間(2011-2015)以多種不同形式推行的環境教育活動(圖一)。其中手做課程占大宗,約為所有活動的24%。第二常見的活動型態(占17%)為環境教育體驗,以可直接與自然接觸之活動取代自書籍等教材學習。其他活動,如:講習、課程、影片觀賞,也是提升環境意識常見的環境教育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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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認證
至2016年4月為止,臺灣環教育法已促使9,278位環境教育專業人員、135處環境教育設施場域、27間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 -
違反環境保護法人員必須參加環境教育講習
自2011年6月11日至2016年4月底,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3與第24條規定而接受環境教育講習之人數為69,990人次。 -
環境教育基金
環境教育基金年度預算3.6億屬中央政府,各地地方政府另有總合為40億之預算。
Lessons Learned
訂立環境教育法以前,臺灣環境教育缺乏有效整合機制,因此常有環教政策與職務重複的情形,更沒有穩定資金與促進環境教育發展的專門研究中心。另一方面,各部門環教聯絡對口人員也難有精進環教知能的機會,從而限縮了環境教育執行與推廣成效。
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若要持續發展環境教育,落實環教法以整合資源勢在必行。而臺灣環境教育近10到20年間面臨的許多困境,也確實因環境教育法的設立而獲得改善,環境教育人員、設施場所與機構獲得有效整合,也有了穩定資金來源。
執行環境教育法所獲得的經驗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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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發展應永續且有效率
環境教育應該成為職業,只依靠志工與義工運行的系統難以穩定法展。年輕人應該要有機會,透過環境教育工作增進其環境保護意識。 -
環境教育對於國家永續發展與環境保護不可或缺
國家環境教育法促使環境教育領域有穩定的人力與資金,進而也對於國家永續發展與環境保護有所助益。 -
認證機制有助提升環境教育成效
依照環境教育法所進行的環境教育人員、設施場所、機構之認證可確保環境教育推動品質。經認證的環境教育專業人員具備相關知識與能力,得以培養國人的環境素養,包含對於永續發展的瞭解、認識多元的環境保護議題、對於環境保護的正向態度,以及負責任的環境行動。